中班学习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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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一个好的见解抒发,写出的心得体会就很难给人带来感触,我们在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是可以让自己的思索能力提升的,下面是心得大全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中班学习心得体会8篇,感谢您的参阅。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8篇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1

今年九月,我有幸加入了由天津市教研室举办的第六期幼儿教师骨干学习班的学习队伍中。四次的培训学习让我收获了很多,最美教师的演讲让我对寄 宿班老师的工作多了更多的了解,同时也使我对她们产生更大的敬仰。我们平时八小时的工作就已经很累了,而她们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爱心和辛劳,让我看到了一位位在平凡岗位上默默奉献的美丽身影。最美教师郑娜老师是我们园的老师,她年轻能干、对工作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她在音乐教学方面有很大的见解,是我学习的榜样。

学习班聆听的专家讲座更是让我受益匪浅。南京师范大学王海英老师关于《以儿童为中心的幼儿园环境设计》的演讲让我看到了一个个走进幼儿身心世界与幼儿充分互动的幼儿园环境。儿童人格的成长与其所生活的环境之间有着双向互动的关系。我们面对正在成长的儿童,要真诚的热爱和关心孩子,要时时对她们报以友善和蔼可亲的态度。并创设一个促进儿童人格发展的教学环境。

骨干教师班的学习让我结实了来自天津市各所幼儿园的教师朋友,而且更高兴的是我还在这里碰到了八年未见大学同窗朋友们,几天的学习和团队建设活动中看到了她们的多才多艺、看到了她们的开朗乐观、看到了她们勤奋向上的学习劲头,同时也使我看到自己身上的不足,还需要不断的充电,希望我在骨干教师班有更多的收获,把学到的新知识、新理念与更多的园里老师交流分享。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2

通过本学期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我学习了新的教学理念、各种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及业务能力等方面受益颇多;我认识到自己原来教学方法的不足,促进自身教学方法的改进;我深切地认识到为了更好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不断的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我深切感觉到,做为一名教师,不仅要有崇高的奉献精神、高标准的师德,也需有先进完备的教学策略与方法。

作为一名老师,从九月份的培训到真正的实践工作,我收获很多,有经验,有教训,有挫折也有喜悦。首先我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在学生心目中树立威信,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阔的知识面。还要在道德行为上以身作则。就要自己以身作则。在教学方面,我认真负责,虚心请教,提高教学水平。做好备课上课。新教材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生活更加贴近,这就要求老师在备课讲课时加入生活元素。还要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学习方法,习惯。

以上是我的一些体会,我想其他老师比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都多很多。每个老师都有一个信念:我要干出成绩。我还有一个信念:只要是我选定的我会坚持做到最好。我选择了做老师,所以我会争取做个好老师。我现在需要的是学习加方法加勤奋。踏实干,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在各位领导老师,前辈的指导下,取得更好成绩。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3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4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5

这世上最有趣的事,第一是人,第二是书。因为,书能使人抓住这个世界秘密的核心。你读什么样的书就是什么样的人。如果你什么也不读,那么你的头脑就会萎缩,你的理想将因失去活力而动摇。书籍和阅读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心中理想世界的坚持,更是对我们思想和心灵的升华与净化,进而改变我们的生活轨迹。有幸拜读了《做一名快乐的幼儿教师》这本书,让我对教师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有了更好的认识,现谈谈我的感想。

你不能左右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不能改变环境,但你可以快乐自己。你不能控制别人,但你可以掌握自己;你不能改变容貌,但你可以展现笑容。快乐的源泉来自自己,而非他人!一个成熟的人应该掌握自己快乐的钥匙。总之,幼儿教师面对的是一群花儿一样的孩子,孩子的真情包围着我们,孩子的乐趣感染着我们,孩子的笑声滋润着我们,我们用青春的节拍和孩子成长的节拍融合在一起,我们不妨“蹲下来说话,笑起来交流”,用欣赏的眼光,创造性的工作和宽容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个幼儿,从一定意义上说,教师的幸福意味着幼儿的幸福,意味着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更意味着我们幼儿教育的良好发展,我们期盼着有更多的教师在工作中能获得幸福感,用自己的幸福感染周围人,使更多的人得到幸福,谱写我们的幸福人生。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6

我们今天__教育机构的专业人士培训。上午是余老师给我们讲的《幼儿老师的情绪控制》。我觉得与老师讲的很好。如果老师没有把自己的情绪管理好,那也不是一个合格的老师,也得不到家长和孩子的认可,我们不能把自己的坏情绪带到学习。

下午靳艳来说给我们讲的《如何做一名优秀的教师》。靳老师给我们讲许多案例,而且有的都是我们学校所发生过的,她还给我们讲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靳老师还给我们讲了如何跟不同类型的家长沟通。孩子的不良习惯如何改正,以及老师的形象和态度。讲了一下午对我们的帮助很大。

通过这次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多。认识到孩子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不同孩子不同阶段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有快慢之分,认真观察每个幼儿,了解掌握他们的不同点,这是重要的。给孩子主动思维,想象与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不封闭孩子、限制孩子。学中玩、玩中学。让小朋友在快乐中成长,在快乐中学习;实践练____----观察练____-----移情练习。只要在课上、课下、课余,快乐中学习中间可以加以游戏,手指操、儿歌等等。每个孩子是一个天使,需要鼓励与帮助,一个鼓励表扬为主。小朋友会学得更好,提高小朋友的积极心、主动心。小朋友会学得更好。现在终于明白了,教育小朋友要有方法!我会改变自己努力的学习!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7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中班学习心得体会篇8

端午节前夕,我们一幼、当湖、林埭幼儿园的全体教师在一幼的多功能厅一齐观看了上海红黄兰幼儿园的特级教师蒋静的大班科学活动《我的体重我知道》的录象。这一天,大伙来得早早的,静静地看着录象,领略着特级教师的教学风采与教学魅力。在这国定假期的第一个早晨,我们着实享受到了一份精神上的大餐。

虽然,我发着高烧;虽然,我曾经在现场看过蒋老师的这一堂精彩的教学活动。可是,当我看完录象后,在心中涌起的是对蒋老师深深地折服。因为身体关系,没能在活动后及时写下点滴感受。今天,我还是决定写一点吧,虽然有点晚。

我们在教学活动中,常常觉得难于回应孩子,当孩子有什么突发异想,我们要么就不切要点地回答一番,要么不予理睬,要么……,为此,我还做了一个课题《幼儿课堂问题生成的教师回应策略》,课题虽然已经结题。说实在的,在实际的课堂中,对于这一方面,我还是不得要领。

看蒋老师面对孩子轻松地应答,她毫不阻止孩子有什么新的想法,她也乐于帮助孩子解决问题。在活动中,她以幽默、轻松的语言营造了一个宽松的学习氛围,让孩子感到亲切、感到快乐,使孩子乐在其中。我想:这就是她的魅力所在。

蒋老师带给我们的何止是她在良好的师幼互动上的风采,她在目标的定位、活动内容的选择、活动过程的把握上均给我们一线的教师以有力的示范与引领。此次活动让我们收益不少,在教学上我们会进一步改进,形成自己的良好的教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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